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4.26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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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法院得參考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推薦符合前條規定之律師選任之。
第三審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選任者,亦同。
本辦法於第三審法院為被上訴人選任律師者,準用之。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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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4.2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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