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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4.26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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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三審法院為上訴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品德良好者選任之。
  2. 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或檢察官之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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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師為第三審被上訴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第三審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2.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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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4.2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