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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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選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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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6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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