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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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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為第三審被上訴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第三審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2. 2.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條第一項禁止律師為第三審被上訴人的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過此親屬關係的人選任為第三審上訴人的訴訟代理人。換句話說,這些與上訴人有直接或曾經有親屬關係的人不能擔任上訴人的代理人。例如,如果被上訴的一方是被告的前配偶,則他的律師不能被選任為上訴人的代理人。 第二項則要求被選任為律師的人自行辭退,如果其具有第一項所述的親屬關係。換句話說,如果一個律師被選為上訴人的代理人後,發現自己與上訴人有禁止的親屬關係,他應該主動辭退。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訴訟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避免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

  • 被上訴人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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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4 條規定:「律師為第三審被上訴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