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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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法院得參考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推薦符合前條規定之律師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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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3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可以參考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所推薦的律師來進行選任。根據這項規定,法院有權使用這些律師的推薦名單來選擇合適的律師擔任無資力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這保證了律師的資格和專業,避免了隨意選任不適合的律師。 參考資料: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司法院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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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