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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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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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1條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5項制定的。根據這個標準,法院在選任律師或確定第三審律師的酬金時,應考慮案情的繁簡、訴訟結果以及律師的勤勉程度,并且應限定最高酬金的金額。這個標準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訴訟費用的金額,即確定由一方賠償對方在訴訟過程中支出的費用。根據這個標準,當事人無法要求對方賠償其支出的律師費用。具體的適用情況可以參考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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