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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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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1條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5項制定的。根據這個標準,法院在選任律師或確定第三審律師的酬金時,應考慮案情的繁簡、訴訟結果以及律師的勤勉程度,并且應限定最高酬金的金額。這個標準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訴訟費用的金額,即確定由一方賠償對方在訴訟過程中支出的費用。根據這個標準,當事人無法要求對方賠償其支出的律師費用。具體的適用情況可以參考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相關函釋 1

  •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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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 1 條規定:「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