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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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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之律師酬金,係以得列為訴訟費用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2條,所謂的律師酬金指的是可以列為訴訟費用的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5項及第466條之3第1項,第三審律師的酬金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根據這些規定,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訴訟費用的金額,即確定對於賠償對方所支出的訴訟費用,從而根據確定的最終判決應該承擔訴訟費用的當事人,不得要求對方賠償其支出的訴訟費用,因此沒有必要聲請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這是根據法律的解釋而得出的見解。 在例子中,原來的裁定將被上訴人支出的第三審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因為這個酬金不在法律上的授權範圍內,被認為是違法的。再次上訴則是對原裁定的指責,並要求廢棄原裁定。反對意見認為,再次上訴人是本案訴訟事件的被上訴人,他支付的第三審律師酬金不應被列為訴訟費用,這個法律見解不是沒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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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標準所稱之律師酬金,係以得列為訴訟費用者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