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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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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規定,律師酬金的數額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根據這個規定,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繁簡、訴訟結果以及律師的勤惰程度來決定酬金的數額,并且酬金的最高額也應被限定。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訴訟費用的數額,即確定應由一方支付給對方的訴訟費用。根據該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的一方不能要求對方賠償其支付的訴訟費用,因此聲請法院核定律師酬金是沒有實益的,不應准許。律師酬金的核定應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的酬金,在這些委任律師的人數不影響酬金的計算。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2. 司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FL&id=fl01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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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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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 3 條規定:「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