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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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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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規定,律師酬金的數額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根據這個規定,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繁簡、訴訟結果以及律師的勤惰程度來決定酬金的數額,并且酬金的最高額也應被限定。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訴訟費用的數額,即確定應由一方支付給對方的訴訟費用。根據該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的一方不能要求對方賠償其支付的訴訟費用,因此聲請法院核定律師酬金是沒有實益的,不應准許。律師酬金的核定應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的酬金,在這些委任律師的人數不影響酬金的計算。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2. 司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FL&id=fl01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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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