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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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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受理第二條所定之非訟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准後報結,移由該管簡易庭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是在規定簡易庭受理第二條所定之非訟事件時,如果該事件根據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那麼承辦該事件的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以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然後將該事件轉交給該管簡易庭辦理。依據這條法規,一個案件在受理後,如果該案件應由另一個簡易庭辦理,那麼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以向院長提出核准,並將案件轉交給該簡易庭進行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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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6 條規定:「簡易庭受理第二條所定之非訟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