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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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是在規定簡易庭受理第二條所定之非訟事件時,如果該事件根據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那麼承辦該事件的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以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然後將該事件轉交給該管簡易庭辦理。依據這條法規,一個案件在受理後,如果該案件應由另一個簡易庭辦理,那麼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以向院長提出核准,並將案件轉交給該簡易庭進行處理。
- 第二條條文
- 非訟事件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核名詞
-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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