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簡易庭受理第二條所定之非訟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簡易庭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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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受理第二條所定之非訟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簡易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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