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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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的規定,以下款項的事件由簡易庭受理: 1. 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這包括了一些法律行為的公示訴訟,例如要在出版物刊登公告或透過公證機關發送公告等。 範例:某人要求將債務公示於報紙或其他出版物上,以通知債務人。 2. 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這類事件包括了與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有關的法律紛爭,例如與出版物的侵權、拍賣物品的處理或證書的存放等。 範例:某人要求法院對一家出版社進行版權侵權的審判。 3. 海商事件:這包括了與海上貿易或船舶有關的法律事務,例如航運合同、保險索賠或海難事故等。 範例:一家航運公司對另一家船舶公司提起違約訴訟。 4. 票據事件:這類事件涉及票據的發行、支付或兌現等法律事務,包括支票、本票和匯票等。 範例:某人向法院提起票據詐騙的指控。 根據該法條,各地方法院或分院的院長根據業務情況,可以擴大或縮減簡易庭受理的範圍。
相關函釋 2 則
- 公示送達名詞
- 拍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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