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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各款事件,由簡易庭受理: 一、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 二、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三、海商事件。 四、票據事件。
  2. 前項事件,得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視業務情況擴張或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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