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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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最高法院的相關解釋,如果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了本應由普通庭辦理的非訟事件(根據同條第 2 條的規定),承辦該事件的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經過院長核准後,可以將該事件報結,並移交給該地方法院或分院的普通庭進行處理。 此項分配辦法的目的在於使得非訟事件能夠由具有更多經驗和專業知識的法官或庭審理,以確保案件得到適當的處理。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地方法院的簡易庭受理了一個涉及智慧財產權的非訟事件,根據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3 條的規定,經過核准後,該事件可以移交給該地方法院的普通庭審理,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法官進行審判。
- 非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核名詞
-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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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