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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屬前條之非訟事件誤分至簡易庭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普通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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