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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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謂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在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時,若該事件誤分至普通庭時,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以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並移交給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簡易庭辦理。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當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誤將非訟事件分派給普通庭時,負責承辦該事件的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以請求院長核准後將案件移交給管轄該事件的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簡易庭來處理。 舉例來說,假如一起非訟事件被錯誤地分配到地方法院的普通庭審理,該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以將案件上呈給院長核准後報結,然後將案件轉交給該地方法院的簡易庭來辦理。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案件能夠由適當的法庭來審理,並且避免因誤分而導致程序上的問題。
- 第二條條文
- 非訟事件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核名詞
-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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