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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05.05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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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列各款事件,由簡易庭受理: 一、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 二、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三、海商事件。 四、票據事件。
  2. 前項事件,得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視業務情況擴張或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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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各簡易庭間之事務分配,除臺灣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別有規定外,依非訟事件法所定各該管轄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05.0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