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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三字第 0940016619 號
要旨
修正「臺灣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第一、二、三、五、七、八、九點條文
主旨
檢送「臺灣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第一、二、三、五、七、八、九點修正條文、總說明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新修正非訟事件法,為充分運用簡易庭之資源,授權本院依非訟事件之種類及繁簡,訂定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為配合前開辦法,將得由簡易庭受理之非訟事件統一由非訟中心處理,爰修正旨揭要點。
附件
臺灣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中華民國 94 年 8 月 1 日院台廳民三字第 0940016618 號令修正發布並定於 94 年8 月 5 日施行
一、臺灣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應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處理本要點之非訟事件。
二、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所處理之非訟事件,以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所列事件、支付命令及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限。但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得視實際業務情況,將處理事件之類別或範圍,擴張或減縮。
三、非訟事件處理中心依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受理之非訟事件,以各「地方法院簡易庭」名義為之,其餘以民事庭名義為之。
五、非訟事件處理中心,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斟酌業務需要,指定法官、書記官及錄事各一人或數人組成之。
七、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法官,由簡易庭或民事庭法官任之。其辦理期間是否另分訴訟事件及分案件數,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法官會議決定之。八、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應指定資深績優書記官一人,襄助法官處理有關中心業務。
九、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處理各項非訟事件裁定原本或正本,得以電腦作業為之,惟原本最後須由法官審核、簽名,並免送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