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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簡易庭受理之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法官應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准後報結,函送該管簡易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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