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11 條
簡易庭受理之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法官應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函送該管簡易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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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11條,簡易庭受理的事件若應由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承辦法官需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的庭長核准後報結,然後函送該管簡易庭辦理。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並未提及在上述給定的內容中,因此我們無法提供相關的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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