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之一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3.03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 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 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 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 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各簡易庭間之事務分配,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簡易庭受理之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法官應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函送該管簡易庭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3.0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