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3 條
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3 條,當法院將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時,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如果當事人尚未對本案進行言詞辯論,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提交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然後函送該管地方法院,該地方法院應將其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根據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2. 如果當事人已對本案進行言詞辯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的方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然後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根據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這意味著當事人對於案件的言詞辯論是否已經進行,將決定著法院對於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的處理方式。如果當事人尚未進行言詞辯論,該案件將被提交給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然後改以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如果當事人已經進行了言詞辯論,該案件將通過裁定方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參考資料: -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3 條:https://www.dccc.gov.tw/Home/FileDownload/727 - 上訴混淆判斷審判節錄: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court=TPDV+HV,+TPDV&url=JWCDMD1+WV7rl9QOHxiMcGTYdNoqRwpT/Usz3JppNAQctXW11s2YPGFh0gqxy9ZYnvhgiWcU50U=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