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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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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3 條,當法院將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時,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如果當事人尚未對本案進行言詞辯論,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提交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然後函送該管地方法院,該地方法院應將其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根據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2. 如果當事人已對本案進行言詞辯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的方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然後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根據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這意味著當事人對於案件的言詞辯論是否已經進行,將決定著法院對於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的處理方式。如果當事人尚未進行言詞辯論,該案件將被提交給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然後改以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如果當事人已經進行了言詞辯論,該案件將通過裁定方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參考資料: -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3 條:https://www.dccc.gov.tw/Home/FileDownload/727 - 上訴混淆判斷審判節錄: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court=TPDV+HV,+TPDV&url=JWCDMD1+WV7rl9QOHxiMcGTYdNoqRwpT/Usz3JppNAQctXW11s2YPGFh0gqxy9ZYnvhgiWcU50U=

  • 本案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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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3 條規定:「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