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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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