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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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由承辦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三、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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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2 條規定了當地方法院誤將通常訴訟事件分為簡易事件時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一款,如果當事人尚未進行言詞辯論,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將事件轉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第二款規定,如果當事人不抗辯而進行言詞辯論,則視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由承辦法官繼續審理。第三款規定,如果當事人在進行言詞辯論之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者一方始終未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則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事件報結後轉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參考資料: 台灣司法院地方法院網站 - 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info/cp-52-2-D-1.htm
- 本案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核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抗辯名詞
- 合意名詞
- 惟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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