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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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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由承辦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三、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2 條規定了當地方法院誤將通常訴訟事件分為簡易事件時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一款,如果當事人尚未進行言詞辯論,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將事件轉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第二款規定,如果當事人不抗辯而進行言詞辯論,則視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由承辦法官繼續審理。第三款規定,如果當事人在進行言詞辯論之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者一方始終未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則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事件報結後轉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參考資料: 台灣司法院地方法院網站 - 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info/cp-52-2-D-1.htm

  • 本案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抗辯名詞
  • 合意名詞
  • 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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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2 條規定:「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