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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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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2. 2.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參考資料,第4條解釋如下: 1. 第4條第1項指出,如果通常訴訟事件的全部訴訟事項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而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款或第2款的範圍,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2. 第4條第2項指出,如果通常訴訟事件的全部訴訟事項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而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的範圍,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根據給定的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例如,如果一個通常訴訟案件的全部訴訟事項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而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款或第2款的範圍,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這表示法院會根據訴訟事項的變更或部分撤回,將原本的通常訴訟事件轉為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繼續審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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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4 條規定:「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