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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5 條

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通常訴訟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簡易庭分為簡易事件,由簡易庭法官依簡易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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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規定,當同一地方法院將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時,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如果當事人尚未進行本案之言詞辯論,則承辦法官應將該通常訴訟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簡易庭分為簡易事件,由簡易庭法官依簡易程序審理。 2. 如果當事人已進行本案之言詞辯論,則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這段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根據這段法條的規定,當同一地方法院將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時,根據當事人是否已進行言詞辯論,法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當事人尚未進行言詞辯論,則承辦法官應將該通常訴訟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簡易庭進行簡易程序審理。如果當事人已進行言詞辯論,則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這個法條的範例可以是:假設地方法院的法官將原本應該進行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誤判為通常訴訟案件,在當事人尚未進行言詞辯論之前,法官應將案件報結,並函送該管簡易庭進行簡易程序審理。另外,如果當事人已經進行言詞辯論,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將案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繼續按簡易程序審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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