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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通常訴訟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簡易庭分為簡易事件,由簡易庭法官依簡易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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