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6 條
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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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6 條》,同一地方法院如果誤將簡易事件分為小額事件,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如果當事人尚未進行言詞辯論,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提交給院長或經院長授權的庭長核准後報結,然後重新分配。 二、如果當事人已進行言詞辯論,除非雙方同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審理,否則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方式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轉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按照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參考資料: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6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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