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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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