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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7 條

  1. 1.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2. 2.前項情形,被告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3. 3.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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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共分成3項進行釋義: 1. 根據第1項的規定,如果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除非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否則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這意味著如果案件的性質或要求不符合簡易程序的限制,法院應改用通常程序進行審理。例如,如果案件的爭議金額超過簡易程序的上限,法院應改用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2. 根據第2項的規定,被告不抗辯而只進行言詞辯論的情況,視為已經同意適用簡易程序。這表示當被告不積極抵抗或否定原告的主張,而只是就案件進行一般的意見交流時,法院可以將其視為已經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3. 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第1項之範圍,法院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這意味著如果案件的爭議金額符合小額程序的要求,法院應改用小額程序進行審理。例如,如果原本的簡易程序案件在訴訟過程中有部分撤回,且撤回後的案件符合小額程序的金額要求,法院應該改分為小額事件並按照小額程序進行審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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