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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2. 前項情形,被告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3. 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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