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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8 條

小額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通常訴訟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簡易庭分為小額事件,由簡易庭法官依小額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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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解釋,當同一地方法院將本應適用簡易程序的小額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時,該法院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如果當事人尚未進行言詞辯論,承辦法官應將該通常訴訟事件提交給院長或經由院長授權的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簡易庭處理。簡易庭法官將按照小額程序繼續審理該事件。 二、如果當事人已進行言詞辯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方式改用小額程序,並報結該通常訴訟事件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審法官或被指定的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該案件。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改正(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民法147-(九)-95號令) 根據此法規修正,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若誤將小額事件認定為通常訴訟事件,應按照上述方式處理。 舉例說明:當地方法院在處理一個本應屬於簡易程序的小額事件時,誤將其認定為通常訴訟事件。如果當事人尚未進行言詞辯論,承辦法官應經由核准後將該事件交給簡易庭依小額程序審理。然而,如果當事人已進行言詞辯論,則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方式改用小額程序,並交由原審法官或指定的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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