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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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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條」,如果小額事件誤被分為簡易事件,法院應依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如果當事人尚未進行本案的口頭辯論,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呈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的庭長核准後報結,並重新分配案件。 二、如果當事人已進行本案的口頭辯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方式改為適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重新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參考資料:《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條》

  • 本案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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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9 條規定:「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