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9 條

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條」,如果小額事件誤被分為簡易事件,法院應依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如果當事人尚未進行本案的口頭辯論,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呈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的庭長核准後報結,並重新分配案件。 二、如果當事人已進行本案的口頭辯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方式改為適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重新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參考資料:《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