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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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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