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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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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終局裁判前,因法律變更改變其應行之訴訟程序種類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尚未言詞辯論終結者,原訴訟事件報結改分新訴訟事件,由原承辦法官或受命法官依新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二、已經言詞辯論終結者,得不變更案號,逕依新訴訟程序為裁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內容,我們無法找到對應法規「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9-1 條」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 終局裁判名詞
  • 法律變更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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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9-1 條規定:「法院為終局裁判前,因法律變更改變其應行之訴訟程序種類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尚未言詞辯論終結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