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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為終局裁判前,因法律變更改變其應行之訴訟程序種類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尚未言詞辯論終結者,原訴訟事件報結改分新訴訟事件,由原承辦法官或受命法官依新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二、已經言詞辯論終結者,得不變更案號,逕依新訴訟程序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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