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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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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各簡易庭間之事務分配,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各簡易庭間的事務分配,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該法條主要是針對簡易程序審理使用,以確保各簡易庭在分配事件時能夠遵守相關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處理簡易程序的案件時,法院應該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至第二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來確定案件所屬的簡易庭。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條法條的舉例不是很明確,但基本上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的規定來理解和適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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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10 條規定:「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各簡易庭間之事務分配,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