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共有2項規定: 1. 根據條文第1項,在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聲請提出之前,若法院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3項變更保全處分,該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與原保全處分之期間合計,不得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2項所定之期間。 2. 根據條文第2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在進行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期間,不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 這些規定的內容可以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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