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人或管理人於法院許可辭任前,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繼續執行其職務。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監督人或管理人在法院允許他們辭職之前,仍然需要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來繼續執行他們的職責。根據這項條文,即使監督人或管理人想要離職,他們仍然需要繼續以善良管理人的標準來履行他們的職責,直到獲得法院的許可。該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在管理人辭職期間,消費者的權益仍然得到保護。我在本問題中提供的相關資料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或相關示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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