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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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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有行使撤銷權、終止權、解除權、請求相對人受益人或轉得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或受催告之必要。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承受訴訟之必要。 三、依本條例第九十四條或第九十五條規定有承認、受催告、聲請法院裁定命相對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物、塗銷其權利取得登記、為其他回復原狀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法院在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需要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 根據該條例第20條至第24條的規定,需要行使撤銷權、終止權、解除權、請求相對人、受益人或轉得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或受催告之必要。 2. 根據該條例第27條的規定,需要承受訴訟之必要。 3. 根據該條例第94條或第95條的規定,需要承認、受催告、聲請法院裁定命相對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物、塗銷其權利取得登記、為其他回復原狀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 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當一個消費者遭遇到債務問題需要進行清理程序時,法院可能會選任一位監督人或管理人,以確保債務清理程序的順利進行。這位監督人或管理人的職責可能包括行使撤銷、終止、解除權利,或請求他方返還已經支付的款項,或者處理相關的訴訟事務,或者聲請法院做出相應的裁定以追回已支付款項、取消他方已登記的權利或進行其他必要的恢復行為,或者聲請進行強制執行等。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消費者清償債務的過程在公平和有效的情況下進行。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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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