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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1 條

  1. 1.前條第一項之行為經撤銷後,適用下列規定: 一、受益人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任。但無償行為之善意受益人,僅就現存之利益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二、受益人對債務人所為之給付,得請求返還之;其不能返還者,得請求償還其價額,並有優先受償權。
  2. 2.受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於返還所受給付或償還其價額時,其債權回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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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1 條規定如下: 1. 前條第一項之行為經撤銷後,適用下列規定: - 一、受益人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任。但無償行為之善意受益人,僅就現存之利益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 二、受益人對債務人所為之給付,得請求返還之;其不能返還者,得請求償還其價額,並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這個條款,如果在前一條的行為經撤銷後,該條款的一項和二項適用。根據第一項,受益人應該負起回復原狀的責任。但是如果受益人是無償行為的善意受益人,那麼他只需要對目前存在的利益負責返還或償還原價。根據第二項,受益人可以要求將債務人為他所作的給付返還給他;如果無法返還,他可以要求償還給付的價額,並享有優先受償權。 這個條款的解釋可以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本文,特別是第 21 條。根據資料,這個條款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利益,使更生或清算程序能夠迅速進行,促進消費者的經濟生活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的過程中,如果某個行為被撤銷,受益人需要負起回復原狀的責任,但如果是無償行為的善意受益人,他只需要返還或償還目前存在的利益,而且可以要求返還或償還給付的價額,並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根據這個條款,受益人可以要求返還或償還他所受到的給付,以及優先受到償付的權利。 參考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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