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20

快速跳轉
  1. 1.債務人所為之下列行為,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監督人或管理人得撤銷之: 一、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二年內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二、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二年內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而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 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所為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害及債權人權利之行為,而受益人於受益時,明知其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四、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所為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害及債權人權利之行為,而該行為其義務或其義務尚未屆清償期者。
  2. 2.債務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間成立之有償行為及債務人以低於市價一半之價格而處分其財產之行為,視為無償行為。
  3. 3.債務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間成立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者,推定受益人於受益時知其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4. 4.第一項第三款之提供擔保,係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日起六個月前承諾並經公證者,不得撤銷。
  5. 5.第一項之撤銷權,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翌日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6. 6.債務人因得撤銷之行為而負履行之義務者,其撤銷權雖因前項規定而消滅,債務人或管理人仍得拒絕履行。
  7. 7.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債務人與第四條所定之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間所為之有償行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所為的特定行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有權撤銷。這些特定行為包括以下情況: 1. 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兩年內進行的無償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權益。 2. 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兩年內進行的有償行為,而在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債權人的權益,且受益人在受益時亦知道相關情況。 3. 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進行的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害於債權人權益的行為,而受益人在受益時明知有害於債權人的權益。 4. 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進行的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害於債權人權益的行為,且該行為非其義務或該義務尚未屆清償期。 此外,根據第二項,債務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所成立的有償行為以及債務人以低於市價一半處分財產的行為視為無償行為。並且根據第三項的推定,當債務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間進行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的行為時,推定受益人在受益時知悉該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權益。 此外,根據第五項的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的翌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的話會消滅。然而,在債務人因被撤銷而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即使撤銷權因前項規定而消滅,債務人或管理人仍可拒絕履行。 最後,根據第七項的規定,在債務人與第四條所定的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間進行的有償行為上準用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所為之下列行為,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監督人或管理人得撤銷之:   一、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二年內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二、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二年內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而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   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所為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害及債權人權利之行為,而受益人於受益時,明知其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四、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所為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害及債權人權利之行為,而該行為非其義務或其義務尚未屆清償期者。   債務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間成立之有償行為及債務人以低於市價一半之價格而處分其財產之行為,視為無償行為。   債務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間成立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者,推定受益人於受益時知其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第一項第三款之提供擔保,係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日起六個月前承諾並經公證者,不得撤銷。   第一項之撤銷權,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翌日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債務人因得撤銷之行為而負履行之義務者,其撤銷權雖因前項規定而消滅,債務人或管理人仍得拒絕履行。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債務人與第四條所定之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間所為之有償行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更生或清算程序得以迅速進行,避免採取訴訟方式,浪費法院及關係人勞力、時間及費用,明定撤銷權之行使,由管理人或監督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例如:第二十三條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二年內所為無償或有償詐害行為之規定,使債務人之財產減少,並損害債權人之債權,均有害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其所為無償或有償詐害行為,應予撤銷,爰設第一款、第二款。又債務人對特定債權人原負有義務,而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為其他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將使債務人財產減少,有害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如受益人於受益時,明知其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無受保護之必要,債務人所為偏頗行為亦得予以撤銷,爰設第三款。再者,債務人對特定債權人原無義務或其義務尚未屆清償期,而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對之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為其他有害於債權人權利之行為,屬偏頗行為,有害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亦得予以撤銷,爰設第四款。   二、債務人與其特定親屬或家屬間所成立之有償行為,基於行為當事人間之特定關係,應視為無償行為;又債務人以低於市價一半之價格而處分其財產之行為,因違反交易常規,債務人主觀上多有脫產之意思,為保障債權人,亦應視為無償行為,爰設第二項。   三、債務人與其特定親屬或家屬間所成立第一項第三款行為,基於行為當事人間之特殊關係,應可推定受益人主觀上知情,爰設第三項。   四、第一項規定之目的,在於防杜債務人為減少財產之行為,以維護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如該項第三款行為,係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日六個月前承諾並經公證者,具有一定之公信力,為兼顧交易安全及第三人權益,不宜撤銷,爰設第四項。   五、明定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爰設第五項。   六、債務人因得撤銷之行為而負履行義務,其撤銷權業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者,如仍令債務人負履行義務,有失衡平,爰設第六項,明定債務人或管理人得拒絕履行。   七、債務人與第四條所定之人及其特定親屬或家屬間所為之有償行為,宜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始得防杜詐害或偏頗行為之發生,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爰設第七項。

(0960608 制定)

一、為使更生或清算程序得以迅速進行,避免採取訴訟方式,浪費法院及關係人勞力、時間及費用,明定撤銷權之行使,由管理人或監督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例如:第二十三條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二年內所為無償或有償詐害行為之規定,使債務人之財產減少,並損害債權人之債權,均有害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其所為無償或有償詐害行為,應予撤銷,爰設第一款、第二款。又債務人對特定債權人原負有義務,而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為其他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將使債務人財產減少,有害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如受益人於受益時,明知其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無受保護之必要,債務人所為偏頗行為亦得予以撤銷,爰設第三款。再者,債務人對特定債權人原無義務或其義務尚未屆清償期,而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對之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為其他有害於債權人權利之行為,屬偏頗行為,有害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亦得予以撤銷,爰設第四款。   二、債務人與其特定親屬或家屬間所成立之有償行為,基於行為當事人間之特定關係,應視為無償行為;又債務人以低於市價一半之價格而處分其財產之行為,因違反交易常規,債務人主觀上多有脫產之意思,為保障債權人,亦應視為無償行為,爰設第二項。   三、債務人與其特定親屬或家屬間所成立第一項第三款行為,基於行為當事人間之特殊關係,應可推定受益人主觀上知情,爰設第三項。   四、第一項規定之目的,在於防杜債務人為減少財產之行為,以維護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如該項第三款行為,係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日六個月前承諾並經公證者,具有一定之公信力,為兼顧交易安全及第三人權益,不宜撤銷,爰設第四項。   五、明定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爰設第五項。   六、債務人因得撤銷之行為而負履行義務,其撤銷權業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者,如仍令債務人負履行義務,有失衡平,爰設第六項,明定債務人或管理人得拒絕履行。   七、債務人與第四條所定之人及其特定親屬或家屬間所為之有償行為,宜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始得防杜詐害或偏頗行為之發生,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爰設第七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0 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下列行為,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監督人或管理人得撤銷之: 一、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