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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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2條規定的撤銷權規定,除了債權人直接行使之外,對於轉得人也有一些情形可以行使撤銷權。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轉得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也可以行使撤銷權: 1. 轉得人於轉得時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如果轉得人在取得財產的同時就知道前一個轉讓人的行為有撤銷的原因,那麼轉得人也可以行使撤銷權。這是為了防止前一個轉讓人在轉讓財產之前就知道有可能會被撤銷,而故意將財產轉給別人來規避債務清理的情況。 2. 轉得人係債務人或第四條所定之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或曾有此關係:如果轉得人是債務人或與債務人有特殊關係(如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或者曾經有過這種關係,那麼即使在轉讓財產的時候不知道有撤銷的原因,仍然可以行使撤銷權。這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將財產轉給自己的家人或親戚以逃避債務清理的情況。 3. 轉得人係無償取得:如果轉得人是無償取得財產,那麼即使在轉讓財產的時候不知道有撤銷的原因,也可以行使撤銷權。這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以防止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逃避債務清理。 根據參考資料的最新資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2條的撤銷權可以針對轉得人的上述情形進行行使。例如,如果A債務人將債務轉讓給B,並且B在轉讓時知道A有撤銷的原因,那麼債權人可以對B行使撤銷權,使轉讓無效,財產重新回歸A名下。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第二十條之撤銷權,對於轉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行使之: 一、轉得人於轉得時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 二、轉得人係債務人或第四條所定之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或曾有此關係。但轉得人證明於轉得時不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三、轉得人係無償取得。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二十條之撤銷權,於特定情形,亦得對於轉得人行使。倘轉得人於轉得時知其前手有撤銷之原因,即可認定其有惡意,此時對於轉得人即無保護之必要,爰設第一款。又轉得人係債務人或第四條所定之人現有或曾有一定親屬或家屬之關係者,通常多具有惡意情形,基於衡平,除轉得人證明其屬善意外,亦屬撤銷權行使之對象,爰設第二款。另轉得人係無償取得者,宜不問其為善意、惡意,均得對之行使撤銷權。 二、對於轉得人行使撤銷權後,轉得人即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惟善意轉得人基於無償行為而受給付者,自應僅就現存之利益返還或償還價額,爰設第二項,以杜爭議。
- 第二十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人證名詞
- 無償取得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0 條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1 條條文
一、第二十條之撤銷權,於特定情形,亦得對於轉得人行使。倘轉得人於轉得時知其前手有撤銷之原因,即可認定其有惡意,此時對於轉得人即無保護之必要,爰設第一款。又轉得人係債務人或第四條所定之人現有或曾有一定親屬或家屬之關係者,通常多具有惡意情形,基於衡平,除轉得人證明其屬善意外,亦屬撤銷權行使之對象,爰設第二款。另轉得人係無償取得者,宜不問其為善意、惡意,均得對之行使撤銷權。 二、對於轉得人行使撤銷權後,轉得人即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惟善意轉得人基於無償行為而受給付者,自應僅就現存之利益返還或償還價額,爰設第二項,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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