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二十條之撤銷權,對於轉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行使之: 一、轉得人於轉得時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 二、轉得人係債務人或第四條所定之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或曾有此關係。但轉得人證明於轉得時不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三、轉得人係無償取得。
-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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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302142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條第1、2款撤銷之事由,均因轉得人具有「惡意」,第3款則係以無償取得為事由,不問善惡意。監督人或管理人行使第1項之撤銷權後,轉得人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任,但無償行為之善意轉得人,僅就現存之利益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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