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相對人於行為時明知其事實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 前項所定不生效力之行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得請求相對人及轉得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但轉得人係善意並有償取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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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02302142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監督人或管理人依本條第2項規定向法律行為相對人請求時,應以監督人或管理人名義為之,更生程序並應請求向債務人為給付(注意事項十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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