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3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相對人於行為時明知其事實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根據此法條規定,當債務人進行無償行為時,該行為對債權人沒有法律效力。而對於有償行為,當其超出通常管理行為或營業範圍時,相對人在行為時明知此事實,該行為對債權人也不生效力。 例如,如果債務人清償債務時進行無償行為,比如無償贈予財產給他人,根據這項法規,此贈予行為對債權人不具法律效力。另外,如果債務人在清償債務的同時進行有償行為,例如以高價出售財產或提供超出自身業務範圍的服務,對於債權人來說,這些行為也不具法律效力,除非相對人在行為時明知此事實。 2. 前項所定不生效力之行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得請求相對人及轉得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但轉得人係善意並有償取得者,不在此限。 根據這項法條規定,當前項所指的無效行為發生時,監督人或管理人有權要求相對人及轉得人返還其所受到的給付。然而,如果轉得人是在善意且有對價取得的情況下,則不受這種返還的限制。 例如,如果債務人進行無效行為,比如無償贈予財產給他人,根據這項法規,監督人或管理人可以要求贈予人及其受贈人返還所受到的財產。然而,如果受贈人是在善意且有支付價格的情況下取得該財產,則無需返還。 以上解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3條的法律內容和該條例的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相對人於行為時明知其事實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前項所定不生效力之行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得請求相對人及轉得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但轉得人係善意並有償取得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其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為避免債務人之財產不當的減少,應屬無效;其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之範圍,因屬有對價之行為,為保障交易安全,以相對人於行為時知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及「債務人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為限,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以兼顧交易安全,爰設第一項。 二、債務人所為無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之有償行為,或不生效力,或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此際,債務人如已為給付,宜賦與監督人或管理人請求相對人及轉得人返還所受領給付之權利,以保障債權人權益。但轉得人係善意並有償取得者,為維護交易安全,不得請求返還。又本項規定之請求權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固有權,並非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附此敘明。
- 債務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其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為避免債務人之財產不當的減少,應屬無效;其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之範圍,因屬有對價之行為,為保障交易安全,以相對人於行為時知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及「債務人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為限,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以兼顧交易安全,爰設第一項。 二、債務人所為無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之有償行為,或不生效力,或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此際,債務人如已為給付,宜賦與監督人或管理人請求相對人及轉得人返還所受領給付之權利,以保障債權人權益。但轉得人係善意並有償取得者,為維護交易安全,不得請求返還。又本項規定之請求權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固有權,並非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附此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