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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23 條

  1. 1.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相對人於行為時明知其事實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2. 2.前項所定不生效力之行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得請求相對人及轉得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但轉得人係善意並有償取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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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3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相對人於行為時明知其事實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根據此法條規定,當債務人進行無償行為時,該行為對債權人沒有法律效力。而對於有償行為,當其超出通常管理行為或營業範圍時,相對人在行為時明知此事實,該行為對債權人也不生效力。 例如,如果債務人清償債務時進行無償行為,比如無償贈予財產給他人,根據這項法規,此贈予行為對債權人不具法律效力。另外,如果債務人在清償債務的同時進行有償行為,例如以高價出售財產或提供超出自身業務範圍的服務,對於債權人來說,這些行為也不具法律效力,除非相對人在行為時明知此事實。 2. 前項所定不生效力之行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得請求相對人及轉得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但轉得人係善意並有償取得者,不在此限。 根據這項法條規定,當前項所指的無效行為發生時,監督人或管理人有權要求相對人及轉得人返還其所受到的給付。然而,如果轉得人是在善意且有對價取得的情況下,則不受這種返還的限制。 例如,如果債務人進行無效行為,比如無償贈予財產給他人,根據這項法規,監督人或管理人可以要求贈予人及其受贈人返還所受到的財產。然而,如果受贈人是在善意且有支付價格的情況下取得該財產,則無需返還。 以上解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3條的法律內容和該條例的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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