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
-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管理人之承認,不生效力。
-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催告管理人於十日內確答是否承認,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日所為之法律行為,推定為清算程序開始後所為。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94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