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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94 條

  1. 1.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
  2. 2.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所為之法律行為經管理人之承認,不生效力。
  3. 3.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催告管理人於十日內確答是否承認,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4. 4.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日所為之法律行為,推定為清算程序開始後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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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4條規定如下: 1. 如果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就應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將失去管理和處分權。 2. 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在處理應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方面所做的法律行為,除非獲得管理人的承認,否則不具有效力。 3. 在前一項情況下,法律行為的對方可以催告管理人在十天內確認是否承認該行為,如果逾期未能確答,則視為拒絕承認。 4. 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的當日所進行的法律行為,被推定為在清算程序開始後所進行的行為。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這些規定是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制定的。根據第一項,如果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將喪失對應屬清算財團的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第二項規定,在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對於應屬清算財團的財產所做的法律行為,需要獲得管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第三項則規定了對方可以催告管理人確認是否承認債務人的法律行為,如果管理人逾期未給予確認,就被視為拒絕承認。最後,根據第四項,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所進行的法律行為,被推定為在清算程序開始後所進行的行為。 有一個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假設一個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仍然進行資產的出售與處分,但未經管理人的承認。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行為的對方可以催告管理人確認是否承認這些行為,如果管理人未在十天內給予確認,則視為拒絕承認。因此,這個舉例顯示出了法律行為的要求以及催告管理人的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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