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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
  2.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所為之法律行為經管理人之承認,不生效力。
  3.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催告管理人於十日內確答是否承認,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4.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日所為之法律行為,推定為清算程序開始後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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