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95 條
- 1.管理人不為前條第二項之承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命相對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物、塗銷其權利取得之登記或為其他回復原狀之行為。
- 2.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
- 3.前二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 4.相對人不依第一項裁定履行者,法院得依管理人之聲請強制執行或囑託登記機關塗銷其權利取得之登記。但相對人提起抗告時,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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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5條是指出管理人不為承認相對人所收到的給付物或其取得的登記權益時,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命令相對人返還所收到的給付物、塗銷其取得的登記權益或進行其他回復原狀的行為。如果對於這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該在作出裁定之前進行言詞辯論。而如果前述裁定確定後,具有確定判決同等效力。如果相對人不依照第一項裁定履行,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請求進行強制執行或者囑託登記機關塗銷其取得的登記權益。但是,如果相對人提起抗告,則應該停止執行。 參考資料: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5條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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