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9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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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6條,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若不知道該程序的存在,並且進行了清償行為,則可以對抗債權人。但若債務人知道清算程序已經開始,並且還進行了清償行為,則只能以清算財團所受益的範圍來對抗債權人。 2. 根據該條例的推定規定,如果債務人在法院公告開始清算程序之前進行了清償行為,則推定為不知道清算程序的存在;而如果在公告之後進行了清償行為,則推定為知道清算程序的存在。 舉例: 假設小明是一個債務人,他的債務被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開始清算程序之前,小明不知道法院已經做出了這個裁定,並且他進行了清償行為。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6條的規定,小明可以對抗債權人,並主張他不知道清算程序的存在。因此,小明的清償行為可以有效對抗債權人。 再舉例: 如果小明在法院公告清算程序後,仍然進行了清償行為。根據該條例的推定規定,法院會推定小明知道清算程序的存在。因此,小明的清償行為只能以清算財團所受益的範圍來對抗債權人。也就是說,小明無法對抗超過清算財團所受益範圍的債權主張。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之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不知其事實而為清償者,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如知其事實而為清償者,僅得以清算財團所受之利益為限,對抗債權人。 前項債務人所為清償,在法院公告開始清算程序前者,推定為不知其事實;在公告後者,推定為知其事實。
立法理由一、債務人之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不知其事實而為清償,乃出於善意所為之清償,自應加以保護,故債務人之債務人得以該清償事實對抗債權人。至債務人之債務人明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事實而仍為清償,即無特別保護之必要,僅得於清算財團所受之利益範圍內,對抗債權人。爰設第一項。 二、債務人之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向債務人為清償者,依其是否知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事實而異其效力,為明舉證責任,以利判斷,爰設第二項,以開始清算程序公告之時點,推定債務人之債務人是否知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事實,以定其所為清償之效力。本項規定之推定是否知悉,得以反證推翻之,乃屬當然。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一、債務人之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不知其事實而為清償,乃出於善意所為之清償,自應加以保護,故債務人之債務人得以該清償事實對抗債權人。至債務人之債務人明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事實而仍為清償,即無特別保護之必要,僅得於清算財團所受之利益範圍內,對抗債權人。爰設第一項。 二、債務人之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向債務人為清償者,依其是否知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事實而異其效力,為明舉證責任,以利判斷,爰設第二項,以開始清算程序公告之時點,推定債務人之債務人是否知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事實,以定其所為清償之效力。本項規定之推定是否知悉,得以反證推翻之,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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