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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對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依管理人、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賠償;其因同一事由應負責任之法定代理人為二人時,應命連帶賠償。
  2. 前項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應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3. 對於第一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
  4. 第一項、第三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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