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97

快速跳轉
  1. 1.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對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依管理人、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賠償;其因同一事由應負責任之法定代理人為二人時,應命連帶賠償。
  2. 2.前項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應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3. 3.對於第一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
  4. 4.第一項、第三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7條,針對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照管理人或債權人的聲請或者根據自身的職權裁定命令其進行賠償。若是因為同一個原因應負責任的法定代理人有兩個人,法院可以命令他們連帶進行賠償。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7條第1項的規定,消費者個別債務清理及集體債務清理時,當債務人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法定代理人該負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消費者個別債務清理或集體債務清理過程中,故意或過失地未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或管理人的請求或自行行使職權裁定,命其進行賠償。如果是因為同一事件應該承擔責任的法定代理人有兩個,法院可以命令他們連帶負擔賠償責任。 對於第一項的裁定,法院在裁定之前應給予當事人發表意見的機會。但是,如果是以公告方式通知,不受此限制。 對於第一項的裁定提起抗告時,抗告法院在裁定之前應進行辯論。 當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裁定確定下來時,具有確定判決的同一效力。 以上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7條的規定進行解釋。

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依管理人、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賠償;其因同一事由應負責任之法定代理人為二人時,應命連帶賠償。   前項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應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對於第一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   第一項、第三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立法理由一、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為迅速追究其責任,有效保障債務人及債權人之權益,爰設第一項,明定法院得依管理人、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有無應負賠償之事由為實體審查,並以裁定命其賠償。其因同一事由應對債務人負責任之法定代理人為二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法院以裁定命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賠償,攸關受裁定人之權益,裁定前,應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第二項。惟當事人應公示送達者,難以期待其為陳述,爰設但書予以除外。   三、法院命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賠償之裁定,影響受裁定人之權益甚鉅,宜賦與提起抗告之權以為救濟,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使其得充分就應否負賠償責任之事由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並得聲明證據、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及為適當完全之辯論,俾保障受裁定人之程序權,爰設第三項。   四、法院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應否負賠償責任為裁定時既應為實體審查,提起抗告後,抗告法院裁定前,更應行言詞辯論,為免受裁定人另行提起訴訟再為爭執,致未能迅速追究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責任,有效保障債務人及債權人之權益,於受裁定人之程序權已獲充分保障之情形下,法院命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賠償之裁定,宜賦與實體上之確定力,爰設第四項,明定第一項損害賠償責任經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債務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抗告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0960608 制定)

一、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為迅速追究其責任,有效保障債務人及債權人之權益,爰設第一項,明定法院得依管理人、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有無應負賠償之事由為實體審查,並以裁定命其賠償。其因同一事由應對債務人負責任之法定代理人為二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法院以裁定命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賠償,攸關受裁定人之權益,裁定前,應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第二項。惟當事人應公示送達者,難以期待其為陳述,爰設但書予以除外。   三、法院命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賠償之裁定,影響受裁定人之權益甚鉅,宜賦與提起抗告之權以為救濟,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使其得充分就應否負賠償責任之事由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並得聲明證據、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及為適當完全之辯論,俾保障受裁定人之程序權,爰設第三項。   四、法院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應否負賠償責任為裁定時既應為實體審查,提起抗告後,抗告法院裁定前,更應行言詞辯論,為免受裁定人另行提起訴訟再為爭執,致未能迅速追究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責任,有效保障債務人及債權人之權益,於受裁定人之程序權已獲充分保障之情形下,法院命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賠償之裁定,宜賦與實體上之確定力,爰設第四項,明定第一項損害賠償責任經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97 條規定:「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依管理人、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9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