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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97 條

  1. 1.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對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依管理人、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賠償;其因同一事由應負責任之法定代理人為二人時,應命連帶賠償。
  2. 2.前項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應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3. 3.對於第一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
  4. 4.第一項、第三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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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7條,針對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照管理人或債權人的聲請或者根據自身的職權裁定命令其進行賠償。若是因為同一個原因應負責任的法定代理人有兩個人,法院可以命令他們連帶進行賠償。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7條第1項的規定,消費者個別債務清理及集體債務清理時,當債務人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法定代理人該負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消費者個別債務清理或集體債務清理過程中,故意或過失地未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或管理人的請求或自行行使職權裁定,命其進行賠償。如果是因為同一事件應該承擔責任的法定代理人有兩個,法院可以命令他們連帶負擔賠償責任。 對於第一項的裁定,法院在裁定之前應給予當事人發表意見的機會。但是,如果是以公告方式通知,不受此限制。 對於第一項的裁定提起抗告時,抗告法院在裁定之前應進行辯論。 當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裁定確定下來時,具有確定判決的同一效力。 以上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7條的規定進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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