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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
  2. 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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