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98 條
- 1.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
- 2.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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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規定了下列兩個方面的內容: 1. 清算財團的範圍: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清算財團包括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以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 2. 不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的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 參考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以及相關法規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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