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9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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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99 條規定,法院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可以根據債務人的申請或憑藉其職權,考慮債務人的生活狀況、清算財團的財產種類和金額、債務人可預見的收入和其他情況,作出裁定擴大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範圍的措施。 根據台灣法律資料庫,根據以上條文的解釋和適用,法院在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可以根據債務人的具體情況和需求,判斷是否需要裁定擴大清算財團財產的範圍,以滿足債務人的生活需求和保障其基本權益。例如,在債務人的聲請或法院自行判斷下,可以擴大清算財團財產的範圍,包括增加該財團的資產種類和金額,或將債務人的其他財產納入清算財團的範圍內,以確保債務人能夠維持相對穩定的生活狀況。然而,具體的裁定和擴大範圍的措施要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需要考慮到債務人的收入、財產情況以及可能的其他情況等。根據裁判案例,法院曾根據債務人的申請,裁定擴大清算財團財產的範圍,例如將債務人的部份固定資產列入清算財團的範圍,以確保該資產的正常運作和維護債務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情事,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
立法理由為確保債務人重建經濟之機會,避免債務人無從維持生活,爰設本條,授權法院得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等一切情事後,以裁定擴大自由財產之範圍。又法院審酌上開情事時,除得就該等事項加以調查外,必要時,亦得命債務人、債權人等陳述意見,乃屬當然。
- 債務人名詞
- 審酌名詞
為確保債務人重建經濟之機會,避免債務人無從維持生活,爰設本條,授權法院得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等一切情事後,以裁定擴大自由財產之範圍。又法院審酌上開情事時,除得就該等事項加以調查外,必要時,亦得命債務人、債權人等陳述意見,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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