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0 條
債務人之繼承在聲請清算前三個月內開始者,於聲請清算後不得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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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0條,如果債務人的繼承事項在聲請清算前三個月內已經開始,則在聲請清算後債務人不得拋棄繼承。這表示,債務人在經歷債務清償程序後仍需承擔由繼承所產生的債務。該條例目的在於確保債務人經過清算後不得透過拋棄繼承來規避債務責任。 根據台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0條的相關案例,以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896號判例,債務人在聲請清算前三個月內開始繼承,但在聲請清算後拋棄繼承,最高法院認為此拋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0條的規定,因此判定債務人仍需承擔繼承所產生的債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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