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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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應將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記載書面提出於法院及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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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應將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記載書面提出於法院及管理人。這意味著債務人在清算程序開始後,必須將所有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以書面形式提供給法院和管理人。這樣可以確保清算財團能夠有效管理債務人的財產。根據這個條款的規定,債務人必須秉持誠實及合作的原則,提交相關的財產資料給法院和管理人,以配合清算程序的進行。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應將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記載書面提出於法院及管理人。
立法理由為增加清算程序之公正性及促進其迅速性,應加強債務人之財產開示義務,爰設本條。
- 債務人名詞
(0960608 制定)
為增加清算程序之公正性及促進其迅速性,應加強債務人之財產開示義務,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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