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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及其使用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2. 前項之人拒絕為移交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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