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2 條
- 1.債務人及其使用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 2.前項之人拒絕為移交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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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02 條規定,債務人及其使用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此法條要求債務人及其使用人必須將與其財產有關的所有簿冊、文件和財產交給管理人或法院指定的人。但是,一些財產可能因為禁止扣押而不在此要求範圍內。 根據該條的參考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 條第 2 項進一步規定了禁止扣押之財產的範圍,包括生活必需品、家居用品、教育用品、職業或生活工具、薪資和退休金等。舉例來說,如果債務人擁有一輛必須用於工作的車輛,根據這項法條,該車輛可能不受移交財產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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