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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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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務人對於管理人關於其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2. 2.第十條之規定,於管理人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準用之。但受查詢人為個人而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3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案例,無法回答該問題。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對於管理人關於其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第十條之規定,於管理人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準用之。但受查詢人為個人而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債務人對於管理人關於其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之詢問,應負答覆義務,俾利清算程序之進行,爰設第一項。   二、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例如:僱用人等),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知之最詳,為確實明瞭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宜使上開人等負答覆之義務;又知悉債務人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之人,對於管理人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如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陳述者,亦宜處以罰鍰,使其有所警惕,爰設第二項,明定於管理人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準用第十條關於答覆義務及處以罰鍰之規定。惟上開知悉者為個人時,倘有正當理由,不宜強其所難,爰設但書予以除外。

(0960608 制定)

一、債務人對於管理人關於其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之詢問,應負答覆義務,俾利清算程序之進行,爰設第一項。   二、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例如:僱用人等),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知之最詳,為確實明瞭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宜使上開人等負答覆之義務;又知悉債務人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之人,對於管理人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如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陳述者,亦宜處以罰鍰,使其有所警惕,爰設第二項,明定於管理人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準用第十條關於答覆義務及處以罰鍰之規定。惟上開知悉者為個人時,倘有正當理由,不宜強其所難,爰設但書予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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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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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03 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管理人關於其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第十條之規定,於管理人調查債務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0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