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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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之權利屬於清算財團者,管理人應為必要之保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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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04 條規定,當債務人的權利屬於清算財團時,管理人應該進行必要的保全行為。這意味著管理人必須採取各種行使權利或保全權利的行動,例如行使撤銷權、提起訴訟、承受訴訟或進行其他法律程序等,以確保應屬清算財團的財產,維護債務人的財產,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利益,並促使債權人之間能夠公平受償。這是管理人根據法律上的義務所必須進行的保全行為。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之權利屬於清算財團者,管理人應為必要之保全行為。
立法理由債務人之權利屬於清算財團者,管理人應採取各種行使權利或保全權利行為,例如:行使撤銷權、中斷時效、假扣押、假處分、提起訴訟、承受訴訟或進行其他法律程序等,以確保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爰設本條。
- 債務人名詞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之權利屬於清算財團者,管理人應採取各種行使權利或保全權利行為,例如:行使撤銷權、中斷時效、假扣押、假處分、提起訴訟、承受訴訟或進行其他法律程序等,以確保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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