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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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5條,管理人應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債務人資產編造資產表,並由法院公告。這表示管理人在進行清算工作時,必須將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清點和整理,並編制一份資產表。該資產表必須由法院公告,以便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這樣可以確保透明度並讓相關人士了解清算程序的進展和資產狀況。 舉例來說,一個管理人正在進行某消費者債務的清算工作。他收集了債務人的相關資產,例如房屋、車輛和現金。然後,他將這些資產整理成一份資產表,詳細列出了每項資產的價值。接著,管理人必須將該資產表提交給法院進行公告,以便相關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確保程序的公開和透明。這樣可以防止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並保護債務人的資產。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管理人應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債務人資產,編造資產表,由法院公告之。 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法院及處理清算事務之處所,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立法理由一、為使清算順利,管理人除應依第三十三條製作債權表外,亦應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債務人資產,編造資產表,俾利瞭解債務人之整體財產狀況,又上開資產表應交由法院公告,以使債務人之資訊公開化、透明化,爰設第一項。另資產表係屬於債務人之積極財產,與資產負債表不同,附此敘明。 二、為使債務人之財產公開透明,管理人所製作之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法院及處理清算事務之處所,俾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爰設第二項。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一、為使清算順利,管理人除應依第三十三條製作債權表外,亦應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債務人資產,編造資產表,俾利瞭解債務人之整體財產狀況,又上開資產表應交由法院公告,以使債務人之資訊公開化、透明化,爰設第一項。另資產表係屬於債務人之積極財產,與資產負債表不同,附此敘明。 二、為使債務人之財產公開透明,管理人所製作之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法院及處理清算事務之處所,俾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爰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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