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5 條
- 1.管理人應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債務人資產,編造資產表,由法院公告之。
- 2.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法院及處理清算事務之處所,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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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5條,管理人應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債務人資產編造資產表,並由法院公告。這表示管理人在進行清算工作時,必須將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清點和整理,並編制一份資產表。該資產表必須由法院公告,以便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這樣可以確保透明度並讓相關人士了解清算程序的進展和資產狀況。 舉例來說,一個管理人正在進行某消費者債務的清算工作。他收集了債務人的相關資產,例如房屋、車輛和現金。然後,他將這些資產整理成一份資產表,詳細列出了每項資產的價值。接著,管理人必須將該資產表提交給法院進行公告,以便相關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確保程序的公開和透明。這樣可以防止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並保護債務人的資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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