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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人應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債務人資產,編造資產表,由法院公告之。
  2. 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法院及處理清算事務之處所,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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