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6 條
- 1.下列各款為財團費用: 一、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二、因清算財團之管理、變價與分配所生之費用及清算財團應納之稅捐。 三、因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聲請及審判上之費用。 四、管理人之報酬。
- 2.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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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下列為財團費用: 1. 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2. 清算財團之管理、變價與分配所生之費用及清算財團應納之稅捐。 3. 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的聲請及審判上之費用。 4. 管理人的報酬。 同時,根據該條款規定,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的必要生活費用和喪葬費也視為財團費用。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https://www.cnfi.motc.gov.tw/portal/docDetail/106)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https://www.cnfi.motc.gov.tw/portal/docDetail/37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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