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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各款為財團費用: 一、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二、因清算財團之管理、變價與分配所生之費用及清算財團應納之稅捐。 三、因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聲請及審判上之費用。 四、管理人之報酬
  2. 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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