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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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下列為財團費用: 1. 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2. 清算財團之管理、變價與分配所生之費用及清算財團應納之稅捐。 3. 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的聲請及審判上之費用。 4. 管理人的報酬。 同時,根據該條款規定,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的必要生活費用和喪葬費也視為財團費用。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https://www.cnfi.motc.gov.tw/portal/docDetail/106)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https://www.cnfi.motc.gov.tw/portal/docDetail/375)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下列各款為財團費用: 一、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二、因清算財團之管理、變價與分配所生之費用及清算財團應納之稅捐。 三、因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聲請及審判上之費用。 四、管理人之報酬。 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
立法理由一、財團費用應先於清算債權,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定有明文,為臻明確,財團費用之範圍宜予明定,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依第七條規定由國庫墊付之費用、因清算財團之管理、變價與分配所生之費用及清算財團應納之稅捐、因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聲請及審判上之費用、管理人之報酬等,均屬為進行清算程序及管理處分清算財團所需之費用,如不能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清算程序將難以進行,爰設第一項,明定該等費用為財團費用。 二、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依其性質觀之,並非清算財團支出之共益費用,本不屬於財團費用之列,惟如不能隨時給付之,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將無以為生,而於我國社會,其喪葬費之重要性亦不亞於生活費,爰設第二項,明定該等費用視為財團費用,以保障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基本生活,並示矜恤。
- 債權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債務人名詞
一、財團費用應先於清算債權,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定有明文,為臻明確,財團費用之範圍宜予明定,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依第七條規定由國庫墊付之費用、因清算財團之管理、變價與分配所生之費用及清算財團應納之稅捐、因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聲請及審判上之費用、管理人之報酬等,均屬為進行清算程序及管理處分清算財團所需之費用,如不能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清算程序將難以進行,爰設第一項,明定該等費用為財團費用。 二、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依其性質觀之,並非清算財團支出之共益費用,本不屬於財團費用之列,惟如不能隨時給付之,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將無以為生,而於我國社會,其喪葬費之重要性亦不亞於生活費,爰設第二項,明定該等費用視為財團費用,以保障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基本生活,並示矜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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