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7 條
下列各款為財團債務: 一、管理人關於清算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 二、管理人為清算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 三、為清算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 四、因清算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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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7條定義了「財團債務」的四個款項。根據該條款的解釋,「財團債務」包括以下情況: 一、管理人針對清算財團所執行的行為而產生的債務。 例如,如果管理人為了確保清算財團的財產,而根據法律要求採取行動,可能會產生債務。 二、管理人為了清算財團而要求對方履行雙方契約而產生的債務,或者是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根據雙方契約應該達成的債務。 例如,如果清算財團有一份合約,管理人可能需要要求對方履行合約中的條款,這將產生財團債務。 三、由於清算財團本身而產生的債務,並非由管理人的行為所導致。 例如,如果清算財團有違約債務,這些債務將被視為財團債務。 四、由於清算財團不當獲利而產生的債務。 例如,如果在清算過程中,財團以不正當的方式獲利,則相關的債務將被視為財團債務。 這些解釋主要來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本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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