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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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為財團債務: 一、管理人關於清算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 二、管理人為清算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 三、為清算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 四、因清算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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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7條定義了「財團債務」的四個款項。根據該條款的解釋,「財團債務」包括以下情況: 一、管理人針對清算財團所執行的行為而產生的債務。 例如,如果管理人為了確保清算財團的財產,而根據法律要求採取行動,可能會產生債務。 二、管理人為了清算財團而要求對方履行雙方契約而產生的債務,或者是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根據雙方契約應該達成的債務。 例如,如果清算財團有一份合約,管理人可能需要要求對方履行合約中的條款,這將產生財團債務。 三、由於清算財團本身而產生的債務,並非由管理人的行為所導致。 例如,如果清算財團有違約債務,這些債務將被視為財團債務。 四、由於清算財團不當獲利而產生的債務。 例如,如果在清算過程中,財團以不正當的方式獲利,則相關的債務將被視為財團債務。 這些解釋主要來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本身。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下列各款為財團債務: 一、管理人關於清算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 二、管理人為清算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 三、為清算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 四、因清算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
立法理由財團債務應先於清算債權,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之,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定有明文,為臻明確,財團債務之範圍宜予明定,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管理人關於清算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管理人為清算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清算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因清算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等,均屬為處理清算事務而生之債務,如不能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相對人恐無與管理人進行交易之意願,清算程序將難以進行,爰設本條,明定該等債務為財團債務。
- 不當得利名詞
財團債務應先於清算債權,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之,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定有明文,為臻明確,財團債務之範圍宜予明定,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管理人關於清算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管理人為清算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清算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因清算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等,均屬為處理清算事務而生之債務,如不能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相對人恐無與管理人進行交易之意願,清算程序將難以進行,爰設本條,明定該等債務為財團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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