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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8 條

下列各款應先於清算債權,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之: 一、財團費用。 二、財團債務。 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債務。 四、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勞工工資而不能依他項方法受清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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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規定了在清算程序中應先於清算債權清償的各項款目。根據該條款,應優先支付的款項包括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依契約所積欠的勞工工資。以下是相關的範例: 1. 財團費用:這是指在清算程序中由清算財團支付的費用,如清算管理人的薪資和相關的行政費用等。 範例: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工資、法律顧問費用等。 2. 財團債務:指由清算財團承擔的債務,如債務人的未清償的債務、清算程序中的債權債務等。 範例:債務人在清算程序中尚未償還的貸款、信用卡債務等。 3.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債務:指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明確規定應優先支付的債務,如擔保貸款等。 範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規定的具體擔保債務,如由擔保品支持的貸款。 4. 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勞工工資而不能依他項方法受清償者:這是指在清算程序開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未支付的勞工工資,且其他支付手段無法解決。 範例:在清算程序開始前的六個月內,債務人未支付給員工的工資。 以上是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的釋義和相關範例。可以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最新修訂)》以瞭解更詳細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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