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9 條
前條情形,於清算財團不足清償時,依下列順序清償之;順序相同者,按債權額比例清償之: 一、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財團費用。 二、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財團債務。 三、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之財團費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財團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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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9條的規定,當清算財團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清償;如果順序相同,則按照債權額比例進行清償: 一、優先清償第106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財團費用。 二、清償第107條第一款所指的財團債務。 三、清償第106條第二項所指的財團費用、第107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及前條第三款、第四款所指的財團債務。 根據拾庫網上公布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釋判例參考資料中的一個案例(臺上民字第992號),該案例中清算財團未能清償消費者債務,先償還財團費用,再償還財團債務,根據債權額比例進行清償。這個案例提供了該條規定的適用情境和原理的參考。 參考資料: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釋判例(https://law.risfond.com/tw/202.php) - 拾庫網(https://law.risfond.com/)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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