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9 條
快速跳轉
前條情形,於清算財團不足清償時,依下列順序清償之;順序相同者,按債權額比例清償之: 一、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財團費用。 二、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財團債務。 三、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之財團費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財團債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9條的規定,當清算財團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清償;如果順序相同,則按照債權額比例進行清償: 一、優先清償第106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財團費用。 二、清償第107條第一款所指的財團債務。 三、清償第106條第二項所指的財團費用、第107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及前條第三款、第四款所指的財團債務。 根據拾庫網上公布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釋判例參考資料中的一個案例(臺上民字第992號),該案例中清算財團未能清償消費者債務,先償還財團費用,再償還財團債務,根據債權額比例進行清償。這個案例提供了該條規定的適用情境和原理的參考。 參考資料: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釋判例(https://law.risfond.com/tw/202.php) - 拾庫網(https://law.risfond.com/)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前條情形,於清算財團不足清償時,依下列順序清償之;順序相同者,按債權額比例清償之: 一、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財團費用。 二、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財團債務。 三、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之財團費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財團債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百零八條雖規定應先於清算債權隨時由清算財團受清償之債權種類,惟於清算財團不足清償各該費用及債務時,應如何清償之,易滋疑義,爰設本條,明定各該費用及債務受償之順序,順序相同時,則按債權額比例受償。 二、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財團費用係為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共益費用,如不能隨時受清償,清算程序即難以進行,性質上,宜最優先受償,爰設第一款,列為第一順位。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財團債務,係管理人為管理處分清算財團之財產,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或其他行為而生之債務,為提高相對人與管理人交易之意願,以迅速處分清算財團之財產,促進清算程序之進行,其順位應優於其他財團債務等,爰設第二款,列為第二優先。另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之財團費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財團債務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三款、第四款之債務等,彼此間重要性相當,均列為第三順序,爰設第三款。
- 債權名詞
- 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條文
-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條文
-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6 條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7 條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8 條條文
一、第一百零八條雖規定應先於清算債權隨時由清算財團受清償之債權種類,惟於清算財團不足清償各該費用及債務時,應如何清償之,易滋疑義,爰設本條,明定各該費用及債務受償之順序,順序相同時,則按債權額比例受償。 二、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財團費用係為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共益費用,如不能隨時受清償,清算程序即難以進行,性質上,宜最優先受償,爰設第一款,列為第一順位。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財團債務,係管理人為管理處分清算財團之財產,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或其他行為而生之債務,為提高相對人與管理人交易之意願,以迅速處分清算財團之財產,促進清算程序之進行,其順位應優於其他財團債務等,爰設第二款,列為第二優先。另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之財團費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財團債務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三款、第四款之債務等,彼此間重要性相當,均列為第三順序,爰設第三款。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