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10 條
管理人對清算財團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準用第九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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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0條規定,如果管理人對清算財團造成損害,則適用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根據最新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0條中沒有明確提及管理人對清算財團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內容。然而,根據該法律的其他相關條款,如第97條,管理人在履行其職責時應盡到嚴謹與忠實的義務。如果管理人因違反這些義務而導致清算財團受到損害,則可能需要賠償相關損失。例如,如果管理人違反了清算程序或未能保護債務人的財產權益,並因此導致清算財團的損害,那麼管理人可能需要賠償清算財團相應的損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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