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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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0條規定,如果管理人對清算財團造成損害,則適用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根據最新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0條中沒有明確提及管理人對清算財團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內容。然而,根據該法律的其他相關條款,如第97條,管理人在履行其職責時應盡到嚴謹與忠實的義務。如果管理人因違反這些義務而導致清算財團受到損害,則可能需要賠償相關損失。例如,如果管理人違反了清算程序或未能保護債務人的財產權益,並因此導致清算財團的損害,那麼管理人可能需要賠償清算財團相應的損失。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管理人對清算財團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準用第九十七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為發揮對管理人之監督功能,確保債權人之權益,管理人對清算財團如應負賠償責任,應許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賠償,爰設本條,明定管理人對清算財團應負賠償責任者,準用第九十七條之規定。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第九十七條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97 條條文
(0960608 制定)
為發揮對管理人之監督功能,確保債權人之權益,管理人對清算財團如應負賠償責任,應許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賠償,爰設本條,明定管理人對清算財團應負賠償責任者,準用第九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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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