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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權之標的如金錢,或雖為金錢而其金額不確定,或為外國貨幣者,由管理人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之估定金額列入分配。普通保證債權受償額或定期金債權金額或存續期間不確定者,亦同。
  2. 債權人債務人對前項估定金額有爭議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
  3. 附條件之債權,得以其全額為清算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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