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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11 條

  1. 1.債權之標的如金錢,或雖為金錢而其金額不確定,或為外國貨幣者,由管理人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之估定金額列入分配。普通保證債權受償額或定期金債權金額或存續期間不確定者,亦同。
  2. 2.債權人債務人對前項估定金額有爭議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
  3. 3.附條件之債權,得以其全額為清算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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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1條: 1. 如果債權的標的不是金錢,或者雖然是金錢但金額不確定,或者是外國貨幣,管理人應根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的估計金額進行分配。對於普通保證債權的受償金額或定期金債權金額或存續期間不確定的情況,也適用同樣的規定。 例子:假設某消費者貸款的債權被列入清算程序,但是具體的金額還不確定,管理人可以根據法院的裁定來估計這個債權的金額,然後進行相應的分配。 2. 如果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上述估定金額有爭議,則應適用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例子:假設債權人認為管理人估計的金額過高,債務人則認為估計金額過低,雙方對於這個估計金額有爭議,則可以依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3. 附條件的債權可以以其全額作為清算債權。 例子:假設某債權是有條件的,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生效,然而這個債權被列入清算程序,根據這一條款,可以將整個債權作為清算債權予以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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